關于CNAS-CC121:2017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
發布和實施安排的通知
相關機構及人員: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6年12月1日發布了ISO/IEC 17021-2:2016《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 第2部分 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代替原ISO/IEC TS 17021-2:2012。按照國際認可論壇(IAF)2016年全體會議第2016-14號決議的要求,IAF成員對該標準的轉換期為自標準發布日起2年,即轉換期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為貫徹互認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1-2:2016修訂了CNAS-CC121:2017《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修訂后代替原CNAS-CC121:2013(主要修訂內容差異見附件《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2013版與2017版修訂差異對照表)。
經批準,CNAS-CC121:2017于2017年4月15日發布,并于2017年7月1日實施。自2017年7月1日起,CNAS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評審中將采用CNAS-CC121:2017作為認可依據,不再采用CNAS-CC121:2013作為認可依據。
自2017年7月1日起,CNAS將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評價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對CNAS-CC121:2017的符合情況,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轉換評審。為保證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全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依據CNAS-CC121:2017的認可工作,請相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與CNAS提前商定評審時間安排,確保在2018年9月30日CNAS能完成依據新版標準的評審工作(包括辦公室評審及必要的不符合整改驗證)。
CNAS-CC121:2017《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可在CNAS網站“認可規范”欄目下載。請相關認證機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