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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建廳發布《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對外地企業設置壁

關于對《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我省建(jian)(jian)(jian)(jian)筑(zhu)市(shi)場信(xin)用體(ti)系(xi)(xi)建(jian)(jian)(jian)(jian)設,規(gui)范全省建(jian)(jian)(jian)(jian)筑(zhu)市(shi)場秩序,營(ying)造公平競爭、誠信(xin)守法的市(shi)場環境,省住(zhu)房城(cheng)(cheng)鄉建(jian)(jian)(jian)(jian)設廳起草了《山(shan)東(dong)省建(jian)(jian)(jian)(jian)筑(zhu)市(shi)場信(xin)用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hui)公開征求(qiu)意(yi)見(jian)。請各(ge)相關單(dan)位(wei)、個人提出(chu)修改意(yi)見(jian)和建(jian)(jian)(jian)(jian)議,于(yu)4月(yue)27日前通過傳真(zhen)和郵箱反饋山(shan)東(dong)省住(zhu)房和城(cheng)(cheng)鄉建(jian)(jian)(jian)(jian)設廳建(jian)(jian)(jian)(jian)管處。修改意(yi)見(jian)及建(jian)(jian)(jian)(jian)議,要注明(ming)單(dan)位(wei)名稱(cheng)(個人姓名)及聯系(xi)(xi)方式,便于(yu)我們(men)及時溝通對接。

傳真:0531-87086951;郵(you)箱:jgc@shandong.cn。

附件:山(shan)東省建筑市場(chang)信用管理(li)辦法的通知(征求意(yi)見(jian)稿(gao)).docx

山東省住房(fang)和城鄉(xiang)建設廳

2020年(nian)3月27日

山東省建(jian)筑市場信用(yong)管理辦法

(征求(qiu)意見稿)

第一章 總(zong)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shi)場信(xin)用管理(li),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ben)辦法所稱建筑市場(chang)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企(qi)業和從業人員。

本辦法(fa)適用的企業指(zhi)從事工(gong)(gong)程建設(she)(she)活動的(de)勘察、設(she)(she)計(ji)、施工(gong)(gong)圖(tu)審(shen)查(cha)、施工(gong)(gong)、監理、招(zhao)標代理、造價咨(zi)詢、質(zhi)量檢測等企(qi)(qi)業、單位,以及工(gong)(gong)程總承(cheng)包單位、全過(guo)程工(gong)(gong)程咨(zi)詢企(qi)(qi)業。

本(ben)辦(ban)法適用(yong)的從業人(ren)員指從事工(gong)程建設(she)活動的注冊(ce)建筑(zhu)師(shi)、勘(kan)察設(she)計注冊(ce)工(gong)程師(shi)、注冊(ce)建造師(shi)、注冊(ce)監(jian)理工(gong)程師(shi)、注冊(ce)造價工(gong)程師(shi)等(deng)注冊(ce)執業(ye)人(ren)員,以及企業(ye)法定代表人(ren)、實際(ji)控制(zhi)人(ren)和項目負(fu)責(ze)(ze)人(ren)、項目總監(jian)、技術(shu)負(fu)責(ze)(ze)人(ren)等(deng)技術(shu)經濟管理人(ren)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服務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臺(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省一體化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并(bing)向(xiang)全國建筑(zhu)市場(chang)監管公(gong)共(gong)服(fu)務平(ping)臺(tai)推(tui)送建筑(zhu)市場(chang)各方主體信用信息(xi)會(hui)同有關部(bu)門實施守(shou)信(xin)聯合激勵和失信(xin)聯合懲(cheng)戒

市(shi)(shi)住房城(cheng)鄉建(jian)(jian)(jian)(jian)設主管(guan)部門負責本行政(zheng)區域內建(jian)(jian)(jian)(jian)筑市(shi)(shi)場各方主體的(de)信(xin)(xin)(xin)用(yong)管(guan)理工作,建(jian)(jian)(jian)(jian)立和完善(shan)“市(shi)(shi)級建(jian)(jian)(jian)(jian)筑市(shi)(shi)場監管(guan)與誠信(xin)(xin)(xin)信(xin)(xin)(xin)息(xi)一(yi)體化平(ping)(ping)臺”(以下簡稱“市(shi)(shi)一(yi)體化平(ping)(ping)臺”),并向省一(yi)體化平(ping)(ping)臺推送(song)建(jian)(jian)(jian)(jian)筑市(shi)(shi)場各方主體有(you)關(guan)信(xin)(xin)(xin)用(yong)信(xin)(xin)(xin)息(xi)。會同有(you)關(guan)部門實施守信(xin)(xin)(xin)聯(lian)(lian)合激勵和失(shi)信(xin)(xin)(xin)聯(lian)(lian)合懲戒。

縣(xian)級住房城鄉建(jian)設主管部(bu)門原則上統一使用(yong)市一體(ti)化(hua)平臺開展建(jian)筑(zhu)市場信用(yong)管理(li)工作。會(hui)同有關部(bu)門實施守信聯(lian)合激勵和失信聯(lian)合懲戒。

第二章(zhang) 信(xin)用信(xin)息

第五條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構成。

第六條建設單位、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等。

從業人員基本信(xin)息(xi)包括姓(xing)名、身(shen)份(fen)證明(ming)、注冊執(zhi)業信(xin)息(xi)、從業資格信(xin)息(xi)、職(zhi)稱信(xin)息(xi)等。

第七條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設立的表彰、獎勵、示范、排名、通報和合法群團組織依法合規設立的表彰、獎勵,能夠體現企業守法誠信、爭先創優、改革創新的優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體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

(二)建設單位、施工或工程總承包單位長(chang)期拖欠工(gong)(gong)程款、農民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的;

(三)建筑業企業長期(qi)拒報或遲報統計數據經(jing)營業績為(wei)“0”或多次報送數據(ju)不實的;

(四)縣級(ji)以上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ding)的其他(ta)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pian)手段(duan)取(qu)得企業資(zi)質的;

(二)發生轉(zhuan)包(bao)、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da)及(ji)以(yi)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ru)拖(tuo)欠(qian)農(nong)民(min)工(gong)工(gong)資(zi)“黑(hei)名單(dan)”的;

(六)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或司法部門認定負有刑事責任的(de)黑(hei)惡勢力(li)

(七)揚(yang)塵治理工作不到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除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應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認定部門應事先書面告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事實和處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建筑市場主體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予采納。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包括企業或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匯總形成信用檔案。

第三(san)章 信(xin)用信(xin)息歸集與交換(huan)

第十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認定、歸集、審核、更新、變更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建(jian)筑市場(chang)各方(fang)主(zhu)體信(xin)用信(xin)息由作出表彰(zhang)獎勵(li)、處罰、處理、認定(ding)的住(zhu)房城鄉(xiang)(xiang)建(jian)設主(zhu)管部(bu)門(men)負(fu)責(ze)歸集。有關部(bu)門(men)、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bu)門(men)認定(ding)的建(jian)筑市場(chang)各方(fang)主(zhu)體信(xin)用信(xin)息,由同級(ji)住(zhu)房城鄉(xiang)(xiang)建(jian)設主(zhu)管部(bu)門(men)負(fu)責(ze)歸集。

建筑市場各方主(zhu)體基本(ben)信息一般通(tong)過與(yu)一體化平臺企業(ye)庫、人員庫、項目庫關聯歸集。

第十四條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一體化平臺,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應當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一體化平臺,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機制,完善省、市一體化平臺信用信息自動推送功能,將相關信息按規定實時逐級分別推送至省一體化平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信(xin)用信(xin)息公開與應(ying)用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gong)開建(jian)筑市場(chang)各方(fang)主體信用信息不(bu)得(de)(de)危及國家安(an)全、公(gong)共安(an)全、經(jing)濟(ji)安(an)全和(he)社會穩定,不(bu)得(de)(de)泄露國家秘密(mi),不(bu)得(de)(de)侵犯商業秘密(mi)和(he)個(ge)人隱私。

第十九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yi))基本(ben)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xin)用信(xin)息公開期限(xian)為3年;

(三)不(bu)良信(xin)用(yong)信(xin)息公開期(qi)(qi)限為(wei)1年(nian),自不(bu)良信(xin)用(yong)行為(wei)終止之日起計算,并不(bu)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fa)、處理期(qi)(qi)限;

(四(si))“黑(hei)(hei)名(ming)單(dan)”管理(li)期限(xian)為(wei)自被列入(ru)名(ming)單(dan)之日起1年,自列入(ru)“黑(hei)(hei)名(ming)單(dan)”行為(wei)終(zhong)止之日起計算。建筑市場(chang)各方主(zhu)體(ti)修復(fu)失信行為(wei)并且在管理(li)期限(xian)內(nei)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ru)“黑(hei)(hei)名(ming)單(dan)”情形(xing)行為(wei)的(de),由原列入(ru)部門將其(qi)從“黑(hei)(hei)名(ming)單(dan)”移(yi)出,轉為(wei)不良信用(yong)信息(xi),公開期限(xian)為(wei)1年,并不得低(di)于相(xiang)關行政(zheng)處罰、處理(li)期限(xian)。

(二)、(三)、(四(si))項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后,由原列(lie)入(ru)(ru)部門將該信息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mian)刪(shan)除(chu),轉入(ru)(ru)建筑市場各方主(zhu)體信用(yong)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表彰獎勵、行政處罰、處理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的,負責歸集、錄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并及時予以公布。

二十一  在不良信息公示期限內,信用主體在行政處罰、處理期結束后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用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為認定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受理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縮短或中止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

第二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省、市一體化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xu)可、資格(ge)管理、招(zhao)標投標、工程(cheng)擔保與保險、政策扶持、評優(you)評獎等方面(mian)實行“綠色通道”、優(you)先(xian)辦(ban)理、簡化程(cheng)序等激勵措施;

(二)對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法依規采取約束和(he)懲戒(jie)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jian)管(guan)重點對象(xiang),加(jia)強事中事后(hou)監(jian)管(guan),加(jia)大檢查(cha)頻次,列為市、縣執法檢查(cha)的必查(cha)對象(xiang);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法依規在市場準入、招標(biao)投標(biao)、資質資格、項目開工等(deng)方面(mian)采取約束和懲(cheng)戒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市、縣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作為(wei)評優表彰、政策試(shi)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二十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單”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評(ping)價

第二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由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但不得與省建(jian)筑市場信用評價(jia)標(biao)準規(gui)范(fan)相沖(chong)突

第二十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ye)綜合實力(li)、工程業(ye)績、成果質(zhi)量、招標(biao)投標(biao)、合同(tong)履約、工程質(zhi)量控制、安全(quan)生(sheng)產、文明施工、建筑市(shi)場各方(fang)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及“黑(hei)名單(dan)”等內容。

第二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應當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省、市一體化平臺公布的信用信息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和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不(bu)得(de)設置歧視外(wai)地建(jian)筑(zhu)市(shi)場(chang)各方主體的評價指(zhi)標,不(bu)得(de)對外(wai)地建(jian)筑(zhu)市(shi)場(chang)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bi)壘

三十對首次進入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初始評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上一評價周期發布的同類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除外。

第三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實行綜合評(ping)價(jia)法的招標投(tou)標項目,信(xin)用評(ping)價(jia)權重原則上應占10%以上。

第三十省、市一體化平臺應當公開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評價管理制度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di)六章(zhang) 監督管理

第三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錄入、公開和推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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