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sheng)態(tai)環境部(bu) 市場監管總(zong)局(ju)令第31號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li)辦法(試行)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li)(li)辦法(fa)(試行(xing))》已于2023年(nian)9月15日由生態環(huan)境(jing)部2023年(nian)第(di)三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guo),并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li)(li)總局同意,現(xian)予公(gong)(gong)布,自公(gong)(gong)布之日起施行(xing)。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 羅文
2023年10月19日(ri)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控制和減少人為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鼓勵溫室氣體自愿減排行為,規范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活動,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的登記。
符(fu)合(he)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zi)然人,可以依(yi)照本辦法參與溫室(shi)氣體自(zi)愿(yuan)減排交易。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負責制定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并對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級生態(tai)環境主管(guan)部(bu)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nei)溫室氣(qi)體(ti)自愿(yuan)減排交易及相關(guan)活動(dong)進行監督(du)管(guan)理。
設區的(de)市級(ji)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bu)門配合省級(ji)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bu)門對(dui)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yi)及(ji)相關(guan)活動實(shi)施(shi)監督管(guan)理(li)。
市場監管部門(men)、生態(tai)環境(jing)主管部門(men)根(gen)據職責(ze)分(fen)工,對(dui)從事溫室(shi)氣體(ti)自愿(yuan)減(jian)(jian)排(pai)項目審定(ding)與減(jian)(jian)排(pai)量核(he)查(cha)的(de)機(ji)構(以(yi)下簡稱(cheng)審定(ding)與核(he)查(cha)機(ji)構)及(ji)其審定(ding)與核(he)查(cha)活動進行監督管理(li)。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統一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組織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
注(zhu)(zhu)冊(ce)(ce)登記(ji)(ji)(ji)機構負(fu)責注(zhu)(zhu)冊(ce)(ce)登記(ji)(ji)(ji)系(xi)統(tong)的(de)運行和(he)管理(li),通(tong)過(guo)該系(xi)統(tong)受理(li)溫(wen)(wen)室氣體自(zi)愿(yuan)減(jian)排項(xiang)(xiang)目(mu)和(he)減(jian)排量(liang)的(de)登記(ji)(ji)(ji)、注(zhu)(zhu)銷申(shen)請,記(ji)(ji)(ji)錄溫(wen)(wen)室氣體自(zi)愿(yuan)減(jian)排項(xiang)(xiang)目(mu)相關(guan)信息和(he)核證(zheng)自(zi)愿(yuan)減(jian)排量(liang)的(de)登記(ji)(ji)(ji)、持有、變更、注(zhu)(zhu)銷等(deng)信息。注(zhu)(zhu)冊(ce)(ce)登記(ji)(ji)(ji)系(xi)統(tong)記(ji)(ji)(ji)錄的(de)信息是判斷核證(zheng)自(zi)愿(yuan)減(jian)排量(liang)歸屬和(he)狀態的(de)最(zui)終依據。
注冊登記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規(gui)定(ding),制定(ding)溫(wen)室氣體(ti)自愿減(jian)排項目(mu)和減(jian)排量登記的(de)具體(ti)業務規(gui)則(ze),并(bing)報生態環境(jing)部(bu)備案(an)。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統一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
交易(yi)機(ji)構(gou)負責交易(yi)系統的(de)運(yun)行和管理,提供核證自愿減排量(liang)的(de)集中統一交易(yi)與結算服(fu)務。
交易機構應(ying)當按(an)照國家(jia)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維(wei)護市場(chang)健(jian)康發展(zhan),防(fang)止過度(du)投(tou)機,防(fang)范金融等(deng)方面的風險(xian)。
交易機構可(ke)以按(an)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制(zhi)定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的具體業務規(gui)則,并報生態環境部備(bei)案。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并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以下簡稱項目方法學)等技術規范,作為相關領域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實施與減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據。
項目(mu)方(fang)法(fa)學應當規定適用(yong)條件、減排(pai)(pai)量(liang)核算方(fang)法(fa)、監測方(fang)法(fa)、項目(mu)審定與減排(pai)(pai)量(liang)核查要求等內容,并明確可申請項目(mu)減排(pai)(pai)量(liang)登記的時(shi)間期限。
項目方法學應當根據(ju)經(jing)濟社(she)會(hui)發(fa)展、產業結構(gou)調整(zheng)、行業發(fa)展階(jie)段、應對氣候變(bian)化(hua)政策等因(yin)素及(ji)時修訂,條件成熟(shu)時納入國(guo)家標準體系。
第二章 項目審定與登記
第九條 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有利于降碳增匯,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
第十條 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真實(shi)性、唯(wei)一性和額外性;
(二)屬于生態環(huan)境部發布的項目方(fang)法學支(zhi)持(chi)領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zhi)后開工建設;
(四(si))符合生態環境部(bu)規定的其他條件。
屬(shu)于(yu)法律法規、國家(jia)政(zheng)策規定有溫室氣體(ti)減排(pai)義務的項(xiang)目(mu),或者納(na)入全(quan)國和地方碳排(pai)放權(quan)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xiang)目(mu),不得申請溫室氣體(ti)自(zi)愿減排(pai)項(xiang)目(mu)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項目業主)應當按照項目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項目設計文件,并委托審定與核查機構對項目進行審定。
項目設計(ji)文(wen)件(jian)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在該項目最后一(yi)期(qi)減(jian)排量登記后至少保存(cun)十年。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前,應當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公示項目設計文件,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項(xiang)目業(ye)主公示項(xiang)目設(she)計文件時,應(ying)當同步公示其所(suo)委托的(de)審定(ding)與核查機(ji)構的(de)名(ming)稱。
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期為二(er)十個工作(zuo)日。公示期間(jian),公眾可以通過(guo)注(zhu)冊登記系統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以下事項進行審定,并出具項目審定報告,上傳至注冊登記系統,同時向社會公開:
(一(yi))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
(二)是否屬于生態(tai)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
(三)項目方法(fa)學的(de)選擇(ze)和使用(yong)是否(fou)得當;
(四(si))是(shi)否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e)外性;
(五(wu))是否符合可持(chi)續發展要求,是否對可持(chi)續發展各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項(xiang)目審(shen)(shen)定報告應當包括肯定或(huo)者否定的(de)(de)項(xiang)目審(shen)(shen)定結(jie)論(lun),以及項(xiang)目業(ye)主對公示期(qi)間收到的(de)(de)公眾意見(jian)處(chu)理情況的(de)(de)說明。
審定與核查(cha)機(ji)構應當對(dui)項(xiang)目審定報(bao)告(gao)的(de)合(he)規性(xing)、真實性(xing)、準確(que)性(xing)負責,并在(zai)項(xiang)目審定報(bao)告(gao)中作出承諾。
第十四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出具項目審定報告后,項目業主可以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
項(xiang)目(mu)(mu)業(ye)主申請(qing)(qing)溫(wen)室氣體自愿減排(pai)項(xiang)目(mu)(mu)登記時,應當通(tong)過注(zhu)冊登記系(xi)統提交項(xiang)目(mu)(mu)申請(qing)(qing)表和審(shen)定與核查機構上傳的項(xiang)目(mu)(mu)設計文件、項(xiang)目(mu)(mu)審(shen)定報(bao)告(gao),并附具對項(xiang)目(mu)(mu)唯一性(xing)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實性(xing)、完(wan)整性(xing)和有效性(xing)負(fu)責(ze)的承諾書(shu)。
第十五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項目業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審核通過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開項目登記情況以及項目業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不予登記,并告知項目業主。
第十六條 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出現項目業主主體滅失、項目不復存續等情形的,注冊登記機構調查核實后,對已登記的項目進行注銷。
項目業主(zhu)可以自愿(yuan)向注冊登記機(ji)構(gou)申請對已登記的(de)溫室(shi)氣體自愿(yuan)減排項目進行(xing)注銷。
溫室氣(qi)體自愿減排項目注銷(xiao)情況應(ying)當通(tong)過(guo)注冊登記(ji)系統向(xiang)社會(hui)公開;注銷(xiao)后的項目不得再次申(shen)請(qing)登記(ji)。
第三章 減排量核查與登記
第十七條 經注冊登記機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可以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則;
(二)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fang)法(fa)學;
(三(san))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zhi)后;
(四)在(zai)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deng)記(ji)的時(shi)間期限內;
(五(wu))符合生(sheng)態環境(jing)部規定的其(qi)他條(tiao)件(jian)。
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shen)請項目減(jian)排量登記(ji)。每(mei)期申(shen)請登記(ji)的項目減(jian)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shen)請登記(ji)之(zhi)日前五年以內。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應當按照項目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減排量核算報告,并委托審定與核查機構對減排量進行核查。項目業主不得委托負責項目審定的審定與核查機構開展該項目的減排量核查。
減排(pai)量核算(suan)報告所涉數(shu)據(ju)和信息的(de)原始記錄、管理(li)臺賬應當(dang)在(zai)該溫室氣體自愿減排(pai)項目(mu)最后一期(qi)減排(pai)量登記后至(zhi)少保存十年(nian)。
項目(mu)業主應(ying)當加強對(dui)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mu)實施情況的(de)日常監測。鼓勵項目(mu)業主采(cai)用信息(xi)化、智能(neng)化措(cuo)施加強數據(ju)管理(li)。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前,應當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公示減排量核算報告,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項目業主公示減排量核(he)(he)算報告時,應當同(tong)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審定與核(he)(he)查機構的名稱。
減排(pai)量(liang)核(he)算報(bao)告(gao)公(gong)示(shi)期為二(er)十個工作日(ri)。公(gong)示(shi)期間,公(gong)眾可以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減排量核算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核查,并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上傳至注冊登記系統,同時向社會公開:
(一)是(shi)否符合項(xiang)目方法學等(deng)相關技術規范(fan)要(yao)求(qiu);
(二(er))項(xiang)目是否按(an)照(zhao)項(xiang)目設計文件實施;
(三)減排(pai)量核算是(shi)否符(fu)合保守(shou)性(xing)原則。
減(jian)排量(liang)核查(cha)報告應當確(que)定經核查(cha)的減(jian)排量(liang),并說明項目業主對公示(shi)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li)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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